曾被稱「豪宅大王」的秦錦釗所控之建萊能源,又因信貸問題入稟高院控告併入中銀(香港)前的新華銀行誤導及違約,指對方曾答應提高集團系公司的貸款額至三十一億港元,但該信貸調動超過內地商業銀行法及本港金管局制訂的借貸標準,根本不能成事及未獲預先批准。建萊能源指事件促成集團倒閉,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稱獲承諾提高信貸額 建萊能源(下簡稱建萊)指在九八年間,新華銀行香港分行(下稱香港新華)總經理吳駿生曾口頭對秦錦釗表示,會將建萊系公司的一般信貸額由二十四億提高至三十一億元,其中七億元由新華深圳分行(下稱深圳新華)借出。當時身為集團主席的秦錦釗因此答應維持香港新華作為主要銀行,以及促使大批物業及同系公司GuangzhouKeenLloydCopperLtd.的資產分別押予香港新華及深圳新華。
金管查借貸指涉違規 ○四年秦錦釗因詐騙受審,聆訊期間秦才首次得悉九八年四月金管局一度去信香港新華,該信及其他證人的供詞披露了金管局對香港新華借款予建萊系公司一事展開調查,並發現一些違規行為,結果金管局要求香港新華大幅調低有關貸款。事實上,三十一億元信貸額已超過香港新華當時的一成資本,牴觸了內地商業銀行法,另亦超過金管局訂下的兩成半標準,須事先取得批准。
建萊指若知道銀行方面誤導,他們會向其他銀行借貸,事件令集團信貸額被調低,引發抵押物業被強制變賣、其他銀行相繼追債等的連鎖反應,導致集團倒閉,建萊現向中銀(香港)索償。○四年,建萊能源亦入稟指香港新華誤導它將信貸額增至二十四億元。
原訴人:建萊能源(前稱建萊集團)
答辯人:中銀(香港)
傳訊令編號:HCA1092/2006